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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陕师院综〔2019〕54 号)
2020-06-29 10:42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我校承担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含课题)所取得的专项资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凡经费未进学校财务处管理的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管理,在科研业绩考核、职称(务)晋升、岗位聘任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科研项目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包括科研任务书(合同)的审定与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组织协调学校及相关部门保障、监督各科研项目的开展与结题(验收)配合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审核、监督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建立科研项目经费账户、科研项目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项目决算等,与学科建设与科研处一起指导纵向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遵照财经法规,依据项目批复的预算和任务(合同)书,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

(三)国资处负责科研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做好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以及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按照上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五)二级学院和各类科研机构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管本单位教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预算(或合同)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确保科研项目任务的完成;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章  来源与分类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从来源上分为上级资助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上级资助经费是项目管理单位立项批准后,根据有关管理办法资助项目研究的科研经费。配套经费是学校利用自有资金根据纵向项目级别和到账经费情况,弥补项目研究经费不足而提供的资助经费。自筹经费是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根据项目研究需要,从校外获得并用于支持项目研究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  纵向项目级别认定以各级各类科研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为依据。科研项目级别原则上以项目立项书上所加盖项目来源单位公章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主要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含艺术学、军事学和教育学等单列学科中的国家级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及其子课题(申报书应载明子课题承担单位),其他部委等常规项目的重大项目和攻关项目。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及其他部委等项目(含专项)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等,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陕西省科技厅、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西安市科技局、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等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省级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陕西省基础教育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级项目子课题等。厅局级项目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其它厅局、西安市文化局、体育局以及其它地市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陕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级重点研究基地一般项目、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其他厅局等立项的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指学校为培育高级别项目在校内自主设置和资助,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主管的各类校内科研项目,包括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引进人才(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校级扶贫科研项目、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一般项目等。

第八条  团队类、人才类等其他科研项目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认定其级别。同一级别的科研项目一般可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专项任务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纵向项目子课题有经费到学校财务账户,且费不低于3 万元。无规定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九条  国家级项目实行业绩奖励,学校不再提供配套经费;省部级、厅局级项目经费配套参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执行,其中省部级自筹项目每项资助3000 元,厅局级自筹项目每项资助1500 元。学校鼓励自筹项目从校外引入研究资金。

第四章  预算与报销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实施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的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经费支出。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用财政资金购置的二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进入“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向社会公开,实现共享共用。合作项目资产产权按照合同归属分配。

2.资料费/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等,以及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定制、加工、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6.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会议注册费、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汽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租车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汽油费、过路(桥)费限于野外调研及考察等相关科研活动,且项目经费有预算,报销时需要提供事由和详细行程。需租车,且一次性支付金额在1 万元以上,需要项目负责人与出租方签订协议。野外考察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说明具体情况,据实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需事先报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实际参与或辅助项目研究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学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及保险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标准参照西安地区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范围。

11.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含参与项目和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费用: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经费指在组织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上级项目管理单位规定提取,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执行。

第十二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资产购置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开据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通知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核实相关文件及合同无误后,由财务处审核划拨。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划拨依据上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一般按照项目研究的进展程度和成效分阶段使用:第一阶段,签订项目责任书(开题报告),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审核,并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划拨80%;第二阶段,项目完成成果评审、鉴定,通过结题验收后,经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根据到账经费情况核准后划拨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报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审核,财务处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复核后方可执行。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其他未列明的预算调整,按照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五)项目下设的课题进行上述预算调整时,还须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报销审批权限:

(一)有项目参与人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无项目参与人的,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审批。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由财务处会计人员按有关规定审核,并在“审核人”处签字。

(二)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的使用应由项目负责人单列说明及开支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审签,二级学院分管科研院长(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决算与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结题证书复印件交至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备案。原则上应在结题后一年内办理结账手续,根据经费预算进行决算。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科建设与科研处会同财务处按照规定予以结帐,结余资金按照有关上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无上级要求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后续研究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特殊情况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科研下达单位的要求按比例退还经费。对无故中止的科研项目(未向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提交延期申请的项目)的剩余经费,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有权向财务处提出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并要求退还全部拨款。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项目批准单位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转拨、转移,严禁用于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事项,及时向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报告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及其经费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应及时了解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财务处应按时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处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凡涉及个人收入所得税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个人缴纳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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