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个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陕西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发〔2016〕3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企业委托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管理,确认成果的权属归属,以及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进入学校后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离岗创业和考核评价制度。国有资产处负责学校科技类产权登记,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技术入股合作洽谈和合同签订,代表学校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应协助督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学科建设与科研处不定期向各单位征集科技成果,各单位及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报告和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有义务协助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十条 学校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所属二级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
(一)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主要发明人应当到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登记,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专用技术或专利授权/转让情况申请表》,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知识产权认定:提交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对拟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认定;
(三)转移转化方案策划: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创新创业计划书或创业计划书、产业化分析报告,结合知识产权认定意见,就拟转化的科技成果使用方式进行论证,并将结果提交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讨论是否转化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转化。
(四)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决议组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预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五)交易、报批报备: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其完成人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需要审批或备案)。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中涉及股权的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指定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以及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价格的确定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通过协议定价的,由成果完成人负责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并承担相关责任。经批准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企业,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成果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价格。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需报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所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视为转化收益。
第十八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等转化。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学校将转让所得收入(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10%归学校统筹。
(二)审批后的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转移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其余20%归学校统筹。
(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转化。学校将科技成果所形成股权的90%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其余10%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股权变更相关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办理。
(四)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转移转化收益。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将其结余经费的80%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其余20%用于支持项目团队后续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不受学校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分行、股权转让所得等),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上缴学校后,在学校与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之间按照7:3进行分配;其中学校分配所得部分的50%计入学校成果转化基金,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支配,50%由学校统筹;二级单位分配所得全部计入单位科研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应在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他股东增资扩股时学校有权继续以科技成果增资以维持技术股份比例。同时应明确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转让其股份时,应保证学校(或其他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优先受让权。权益为技术股份的,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转化收益、股权收益,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在所有完成人、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因分配所产生的争议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解决。争议无法解决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专委会审议裁定。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支付的评估费、税金、中介费等,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可在奖励中列支。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对愿意从事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教师,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并设立科技推广型岗位,根据承担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转移和推广及咨询服务等工作,确定其薪酬、奖励及职称评审、岗位任务与业绩考核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与科研处作为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将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队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模式与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资助技术比较成熟、具有市场潜力、但需要继续进行中试放大、技术推广、开发成熟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应用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负责按照国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每年3月份向省教育厅报送我校上一年度成果使用、处置与收益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成果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单位应及时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奖励税金问题,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