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合作(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的管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和《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个人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方或合作方提供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项目合同是指本校职工作为横向项目负责人,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为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委托方)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 开展横向项目研究,应依法订立合同,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组织、审核与管理,项目成果的登记、推广与转化等工作,对横向科研活动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主要职责是:合同审核、登记及归档;立项、经费入账、资金使用及结项管理;过程的监督与协调;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办理仲裁和诉讼的校内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横向项目的管理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横向项目合同的律师审核、流程管理、章证管理。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纳入国有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招标及采购工作;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横向项目课题组开展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督。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来源的合法性、研究过程的合规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研究成果的真实性等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在横向项目合同签署和研究过程中应自觉维护学校权益。
第八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并提交结题成果或证明材料至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名义签订,经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登记,并加盖“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以及“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骑缝章。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依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合同签订流程进行管理:合同起草: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一起草拟合同文本,电子版交至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如委托方无特殊要求,应使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制式合同即《技术合同》。有特殊要求,经双方协商另行制定。
合同审核:使用《技术合同》的,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审核;未使用的,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初审后提交校法律顾问复审,提出修改意见至负责人处完善。
合同审批: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打印正式合同,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授权委托书办理审核单》履行合同审批流程。
合同签订:项目负责人领取纸质合同,办理委托方印章和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督促委托方向我校拨付项目研究经费,经财务处核准到账情况后,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立项。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合同要明确双方权责,明确项目名称、协议双方、主要研究内容、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经费数额及拨付方式、签署时间和有效期、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使用《技术合同》的,填写在备注部分),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三条 合同涉及已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条款或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应载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名称、申请(登记)人和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人、申请(登记)日期、申请(登记)号、权利号以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等知识产权权属信息和许可方式(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许可期限、许可地域等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转让时,可采取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进行不少于15日的校内公示,并以书面形式签订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合同应载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名称、申请(登记)人和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人、申请(登记)日期、申请(登记)号、权利号以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将合同正本1份提交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进行合同认定、登记和存档,并在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吸收第三方参与,须签订正式合同。第十七条 合同经协议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终止或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协议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书面协议,报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要求和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规编制预算,合理确定开支范围和比例。项目负责人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作为合同附件和经费报销依据,经费预算表需盖委托方公章。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对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资源配置,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款后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中的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开户银行及账号,向指定账户转账。财务处确认项目委托方汇款后,通知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制作《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卡》一式1份,经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财务处盖章后发放。项目负责人凭《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卡》报销和支取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校内外单位的检验、监测、测试、化验、计算、分析、加工制作等费用。
会议、差旅及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研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等。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合同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住宿费支出按规定限额标准实行包干。
由于科研工作需要,项目实施期间租用交通工具费、工作用汽车燃油费、路桥费、临时停车费、维修费等,可以按照差旅费用支出。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出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执行。费用发放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学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
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据实列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费用发放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技术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按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加班误餐补助等费用。业务招待应严格执行学校招待费使用规定、审批流程和开支标准。加班误餐费补助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执行。
其他费用: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如办公费、课题组成员参加专业学习和培训费、与项目相关的固定及移动通讯费、设备维修费、邮寄费、专家报告费、鉴定验收及审计费用、印刷费、税金、保险等。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学校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合同金额的8%一次性提取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报销审批权限:
横向项目有参与人的,由项目负责人对所支出的费用进行审批;无项目参与人的,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审批。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由财务处会计人员按有关规定审核,并在“审核人”处签字。横向项目经费中的会议、差旅及国内交流与合作费、劳务费的使用及审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执行。在报销中由项目负责人审签,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或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后执行。国际交流合作还需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管理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要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接受并配合委托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因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严格查处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