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全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推动重大研究项目获批和产出标志性成果,不断提高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业绩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凡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须真实可靠。
第三条 科研业绩奖励由学校按年度预算纳入教职工的绩效工资。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学校在册教职工,作为第一完成人(含主编、项目主持人、专利发明人、第一作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且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均可申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
第五条 合作类、团体性成果应指定“第一完成人”进行申请,且提供其他完成人签字的“同意放弃申请权”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六条 奖励业绩应具有原创性、前瞻性、创新性,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七条 科研业绩奖励绩效范围主要包括科研成果类绩效(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类绩效、专利及软件著作类绩效、优秀成果获奖类绩效、智库服务类绩效、科技创新贡献绩效等。
第八条 学术论文(含教研论文)要求公开发表在核心及以上期刊或省级及以上报纸,不包括简讯、新闻报导、会议报告、随笔、增刊、专刊、扩展版、书评等。发表在报纸上的论文每篇至少1500 字;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3000 字以上,且未接受学校重点学科资助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 学校认定的二类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撰写15 万字以上,且未接受学校出版基金和重点学科资助的学术著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以经费划入学校财务账号为准;获奖级别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印章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作为建设或主持单位申报并成功获批的市级以上各类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
第十二条 科研奖励不重复授奖。同一成果在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限给予奖励。
第三章 论文类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 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不含子刊),每篇奖励30 万元。
第十四条 发表被SCI(SCIE)收录的一区、SSCI 收录的一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6 万元;发表被SCI(SCIE)收录的二区、SSCI 收录的二区期刊论文、发表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或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文章,每篇奖励4 万元;其他全国性专业权威报纸发表的学术文章,每篇奖励2 万元;发表被SCI(SCIE)收录的三区、SSCI 收录的三区、A&HCI 收录和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 万元;发表被SCI(SCIE)收录的四区、SSCI收录的四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 万元。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JCR 期刊大类分区情况为准。若所属大类和小类所在分区不同,就高认定。
第十五条 发表的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部分转载,EI Compendex 收录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6 万元。
第十六条 发表在CSSCI 来源期刊论文、CSCD 核心库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5 万元;发表在CSSCI 来源集刊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图)核心期刊论文、CPCI(CPCI-SSH、CPCI-S)收录论文、省级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 万元。
第十七条 发表在SCI(SCIE)、SSCI、EI、A&HCI 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作者需提交论文原件和教育部科技创新查询工作站出具的检索证明。SCI、SSCI 检索证明未对期刊进行分区的,将按照四区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教职工在上学期间发表的各类论文,且标注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论文按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四章 著作类绩效奖励
第十九条 著作类别本办法所指的著作类,按其内容分为专著、编著、译著三个类别。
(一)专著是指对特定的学术领域或问题提出具有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并围绕该学术观点展开调研、论证或创作而形成的系统化的学术成果;
(二)编著是指将现成的文字材料经过选择加工而成的图书,编著应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或实际价值,体现编者一定的理论见解和学术观点;
(三)译著是指将学术/文学/专业著作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而产生的新图书。
第二十条 由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5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大学(A 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3 万元。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出版社、省级科学技术出版社、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大学(B 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2 万元。
第二十三条 编著、译著按照以上出版社同等级别奖励经费的50%进行奖励。
第五章 专利、软件著作权类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专利权人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独有,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每件(项)奖励1 万元,其专利申请费、维护费从所属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对无依托重点学科的专利发明人,从学校科研业绩奖励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署名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专利权人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独有,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2 万元;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0.1 万元。
第六章 高层次项目申报与立项类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撰写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书,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每项奖励0.2 万元;撰写的各类国家级人文社科项目申报书,经学校评审通过的,每项奖励0.1 万元,奖励基金从申请人所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对无依托重点学科的项目申请书,奖金从学校的科研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获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项目每项奖励30 万元、重点项目奖励20 万元,面上项目每项奖励15 万元、青年项目每项10 万元;获准立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重大项目专项奖励15 万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2 万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艺术学一般项目、教育学一般项目,每项奖励10 万元,获准立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奖励20 万元,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申报书应载明子课题承担单位)、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每项奖励10 万元。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按同类课题一般项目兑现奖励,学校不再提供经费配套资助。
第二十八条 获准立项的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和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学校按1:1 的经费配套,配套经费50%用于业绩奖励;获得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陕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限重大招标课题)和西安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限重大招标课题)、陕西省社会科学艺术项目、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各类计划立项项目,学校按1:0.8 的经费配套,其中配套经费的50%用于业绩奖励。
第七章 高级别科研成果奖绩效奖励
第二十九条 获国家级科技奖项,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奖励50 万元,二等奖奖励40 万元,三等奖奖励30 万元。
第三十条 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陕西省科学技术奖、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奖励8 万元,二等奖奖励5 万元, 三等奖奖励3 万元;获西安市科学技术奖、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其他西安市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 万元,二等奖奖励2 万元,三等奖奖励1 万元。
第三十一条 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包括陕西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陕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优秀论文奖,一等奖奖励2 万元,二等奖奖励1 万元,三等奖奖励0.5 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我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作为主要完成人与外单位合作完成厅局级以上的高层次科学技术成果奖和人文社科成果奖,我校成果完成人需提供我校合作证明材料。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二完成人的奖励金额按照我校为第一完成人奖励金额的50%奖励,第三完成人的奖励金额按照我校为第一完成人奖励金额的30%奖励,第四及以后的完成人的奖励金额按照我校为第一完成人奖励金额的10%奖励。
第八章 科研平台立项建设类绩效奖励
第三十三条 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20 万元;获批省部级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5 万元;获批地市厅级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2 万元。
(一)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2011”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技部科技创新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级高端智库等;
(二)省部级科研平台(基地):主要指由教育部及其他部委、陕西省政府部门主管的科研平台(基地),主要包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国际联合实验室、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陕西省重点实验室、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陕西省工程实验室、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陕西省科学技术重点研究基地等。
(三)厅局级科研平台(基地):主要包括教育厅、科技厅主管的科研平台(基地),主要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陕西省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等。
第三十四条 获批国家级科普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6 万元;获批省部级科普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3 万元;获批地市厅级科普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1 万元。
第九章智库服务类绩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服务政府决策、服务地方发展的成果转化应用。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每项奖励5 万元;获得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每项奖励3 万元;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以及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教育部《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刊登的决策咨询报告,每项奖励1 万元;获省部级机构单篇采用的咨询报告,每项奖励0.5 万元;获陕西省教育厅单篇采用的咨询报告,每项奖励0.3 万元。
第十章 科技创新贡献类绩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四有”条件的,均可申报学校科技创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授予“科技创新贡献奖”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国家发明专利。
(二)有横向科研课题项目和到账经费:企业团体与学校签订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经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同意并备案,且到账经费累计在30 万元以上的横向合作项目。
(三)有技术成果转化产品:已经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形成成果转移转化后的新产品,并有学校、地方政府和企业受益情况证明。
(四)有校企合作平台:经学校批准,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在我校或在企业建有双方或多方合作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并实际承担科技创新职能。
第十一章认定程序和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到所在单位登记申报,经二级学术委员会审核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提交至学科建设与科研处。
第三十八条 经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形式审查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拟定奖励文件。
第三十九条 科研业绩奖励绩效金由财务处按10 个月平均发放至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的个人账户。
第四十条 科研业绩奖励绩效金额均为税前,所涉及的各种税费,由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申请科研业绩奖励绩效的科研项目、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获奖等须登录科研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否则不予认定。
第四十二条 奖励申报时间定于每年3 月份,评奖工作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组织实施。本年度评审上年度科研成果,因故未申报者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作为备案,在下年度补报,并按照学校当年使用奖励标准认定。
第四十三条 科研奖励成果应具有原创性、创新型、完整性及影响力,不得有产权争议,不得有学术剽窃,若发现获奖的科研成果有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荣誉,追回所授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科研处负责解释。